当事人:青青草县太平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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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双随机”工作记录》文件有关要求, 2019年9月17-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和重复收费行为。经报请局领导同意,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经营数据的书证等环节的调查,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案件于9月14日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进行C反应蛋白检查2项时,在没有C-反应蛋白测定(金标定量法)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使用全程C-反应蛋白测定(荧光免疫层析法),得出超敏C-反应蛋白(免疫荧光法)和常规C-反应蛋白两个检测结果,却按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荧光法)和C-反应蛋白测定(金标定量法)的收费标准收费。C-反应蛋白测定(金标定量法)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项,常规C-反应蛋白测定的收费标准为6.3元/项,每项多收17.7元,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多收费数量4248项,多收价款75189.60元。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给患者进行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测定时,给患者做1次测定,按2次收费,做2次测定,按4次收费,做3次测定,按6次费,存在重复收费行为,重复收费2702项,多收价款17497.6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多收价款合计:92687.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住院病案等15项材料予以证明。
2020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青青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19〕3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的第一项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第二项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采取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价格活动资料和病案记录、如实回答询问调查笔录,及时改正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92687.20元的0.1倍罚款即9268.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青青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青青草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176******148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青草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青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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