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青草县黎明乡李标存百货店(李标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3MA5LY8TP1W
经营场所:青青草县黎明乡黎明街上48号
经营者:李标存
身份证号码:4526241961****3577
联系电话:135****1601
联系地址:广西青青草县黎明乡黎明街**号
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青草黎明乡黎明街上48号的青青草县黎明乡李标存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手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丝兰奇阿迪达滋润洗发乳等4个品规的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9月1日立案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收集相关物证、书证、制作《询问笔录》等环节的调查,当事人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书证上签字并按手印。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6月份从送货上门的供货者处购进以下化妆品并进行销售:
一、丝兰奇阿迪达滋润洗发乳(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5/10/26,限用日期2018/10/26,制造商: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马市岭中街18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 ,已销售3瓶,销售价格**元/瓶,存余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二、西丽®牛奶杏仁沐浴露(净含量750克,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 20190924 A5171B,制造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 ,已销售3瓶,销售价格** 元/瓶,存余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三、西丽®葡萄籽沐浴露(净含量750克,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 20190122 A2471F24,制造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 ,已销售3瓶,销售价格**元/瓶,存余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四、玉兰油®美白润肤霜(净含量30克,限期使用日期:20190817,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已销售3瓶,销售价格**元/瓶。存余2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被查获。
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已超过安全使用期后仍继续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7日查获4个品规共8瓶,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和查获违法化妆品的数量进行计算,超过安全使用期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6.00元。因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安全使用期后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等六项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0〕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二)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的规定,构成违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化妆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安全使用期化妆品8瓶;
二、处以违法货值金额1.4倍的罚款,即218.4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西青青草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176****14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青草人民政府或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青青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青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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