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青草县惠宜美百货店(蒙江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51023600237484
经营场所:青青草县黎明乡黎明街上
经营者:蒙江丽
身份证号码:4526241987****3586
联系电话:183****7385
联系地址:广西青青草县黎明乡黎明街***号
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青草黎明乡黎明街上的青青草县惠宜美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铺进门左手边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朵朵贝儿R牛奶浴后乳液等3个品规共13瓶的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9月1日立案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收集相关物证、书证、制作《询问笔录》等环节的调查,当事人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书证上签字并按手印。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从送货上门的供货者处购进以下化妆品并进行销售:
一、朵朵贝儿R牛奶浴后乳液(家庭装)〔净含量280ml,限用日期20191008,生产者:广州市朵朵贝儿妇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188号之一〕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平时同种规格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元/瓶,均未销售出去,存余5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二、飘柔®垂顺亮泽洗发露(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0722,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已销售2瓶,平时同种规格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元/瓶,均未销售出去,存余3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三、飘柔®人参滋养修护洗发露(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0711,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购进5瓶,购进价格**元/瓶,平时同种规格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元/瓶,均未销售出去,存余5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已超过安全使用期后仍继续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7日查获13瓶,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和查获违法化妆品的数量进行计算,违法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30.00元。因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安全使用期后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等五项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0〕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二)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的规定,构成违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化妆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安全使用期化妆品13瓶;
二、处以违法货值金额1.4倍的罚款,即182.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西青青草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176****14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青草人民政府或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青青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青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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